土地已非自用住宅用地應主動申報改課地價稅,以免被補稅又罰錢! MyGoNews房地產(chǎn)新聞 房地稅務(wù)
土地已非自用住宅用地應主動申報改課地價稅,以免被補稅又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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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已非自用住宅用地應主動申報改課地價稅,以免被補稅又罰錢!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臺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guān)違反土地稅法事件之訴願決定。該決定指出,原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實際使用情形改變?yōu)榉亲杂米≌玫?,民眾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guān)申報改課,否則除須補繳稅款外,還可能會被按短匿稅額處以罰鍰。
 
臺北市某民眾所有土地原經(jīng)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該處查得該土地上有多戶房屋,部分房屋並無民眾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shè)立戶籍;其餘房屋雖有設(shè)立戶籍,惟供多家公司設(shè)立營業(yè)登記,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除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guī)定,補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之差額地價稅外,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及稅務(wù)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shù)參考表規(guī)定,按每年短匿稅額裁處罰鍰。該民眾不服,申請復查,遭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駁回。該民眾仍不服,提起訴願。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係屬稅捐稽徵法上的特別稅率,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2項規(guī)定,於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guān)申報。該民眾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其後該土地實際使用情形改變而不符土地稅法第9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規(guī)定,即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民眾怠於申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裁罰並無違誤,於是作成訴願駁回的決定。臺北市政府法務(wù)局提醒民眾,如所有土地已非自用住宅用地,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guān)申報改課地價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鍰,損及自身權(quán)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