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chǎn)交易所得計算規(guī)定說明
有關「20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chǎn)交易所得計算規(guī)定」,說明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xiàn)值占公告土地現(xiàn)值及房屋評定現(xiàn)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qū),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guī)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xiàn)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詳附表)。

該局說明,財產(chǎn)交易所得本應按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取得之成本價額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核實計算申報;唯有在未保存及未能提示成本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及掌握實際交易資料時,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chǎn)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納稅義務人如僅以房屋評定現(xiàn)值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chǎn)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嗣後經(jīng)稽徵機關查獲及掌握實際交易價格重行核算後有漏報所得時,除補徵本稅外,將遭受處罰致得不償失。
該局提醒,個人於2014年度如有出售房屋,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記得一併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