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負全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
舉例說明:土地於年度中移轉,如2016年8月31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新的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2016年全年度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原來的所有權人負繳納2016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按持有期間分單繳納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雙方當事人買賣土地時,雖約定按月分擔繳納該年度地價稅,此係買賣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據(jù)以要求稽徵機關變更公法上的納稅義務或申請按持有期間分單核發(fā)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