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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稅務(wù) 房屋自住條件如有異動,須重新申請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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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稅務(wù) 房屋自住條件如有異動,須重新申請擇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dǎo)】稅捐機關(guān)表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nèi)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可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guān)提醒您,經(jīng)核準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倘若自住條件未變更,是不需要每年重新提出申請。但是自住條件若有異動,則應(yīng)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guī)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nèi),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