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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房地產(chǎn),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yōu)惠稅率
新聞摘要
  • 贈與房地產(chǎn),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yōu)惠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日前有民眾將房地產(chǎn)贈與兒子,向稅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yōu)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卻遭到稅處否準。
 
稅捐機關表示,土地出售以買賣方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以贈與方式,縱使是其他條件均符合規(guī)定,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機關強調,依稅法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土地增值稅是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shù)額按10%徵收,而所謂的出售,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並不包括贈與,所以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yōu)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