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qū)分所有建物辦理登記應檢附「專共用圖說」,您知道嗎? MyGoNews房地產(chǎn)新聞 房地稅務
區(qū)分所有建物辦理登記應檢附「專共用圖說」,您知道嗎?
新聞摘要
  • 區(qū)分所有建物辦理登記應檢附「專共用圖說」,您知道嗎?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我買了社區(qū)中的房子,但公設比高達35%,究竟公設到底在哪呢?」答案就在「專共用圖說」中!建物登記中除了專有部分,共有部分還區(qū)分大公及小公,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而大公指由全體住戶共同分擔的空間,小公則是指由部分住戶共同分擔的空間。因此辦理區(qū)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登記時,應檢附「專共用圖說」,作為地政事務所辦理之依據(jù)。
 
淡水地政事務所主任許才仁表示,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減少消費糾紛,內政部以2016年1月22日臺內地字第10513008223號令規(guī)定,自2014年3月12日以後申辦區(qū)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檢附明確區(qū)分全部共有及一部分共有範圍之「專共用圖說」,地政機關將依建管單位備查之「專共用圖說」作為登記依據(jù),假若該圖說並未區(qū)分為一部共有及全部共有時,地政機關僅能就全部公設編列為一個建號;另外有關公設之分類項目,可詳參內政部以2020年4月9日臺內地字第1090261393號令修正發(fā)布「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guī)定」第12點附表所列。
 
許才仁進一步表示,地所受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審查時,倘有發(fā)現(xiàn)「專共用圖說」之內容有錯誤或不符時,將會通知申請人釐清,如有變更、更正或備查之必要,亦應由申請人向該建築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