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大巨蛋避難層認定屬北市府權責,本次送審無涉避難層認定標準
本次性能審查變更係因應北市府抽查結(jié)果修正圖說
臺北大巨蛋案的第3次變更設計,臺北市政府2020.7.16核準後,市府隨即依權責進行建築師簽證部分的抽查作業(yè),認為有建築師簽證內(nèi)容不符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99條,要求修正圖說。
遠雄巨蛋公司因修正第97、99條之圖說,與原評定、認可通過之內(nèi)容不符,故2021.4向臺灣建築中心申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變更之評定,申請內(nèi)容中並未新增排除第97、99條。
目前變更案已經(jīng)由臺灣建築中心專案評定小組審查完竣,並於2021.9.6核發(fā)評定書。
避難層認定標準不變,後續(xù)仍由北市府認定
有關大巨蛋避難層認定,內(nèi)政部營建署2021.4.8回函臺北市政府表示,避難層不限於地面一層,地面一層以外之樓層如合於建築設計施工編所定定義,亦得作為避難層。至大巨蛋避難層認定,應由北市府依避難層定義,查明個案事實本於權責核處。因此,大巨蛋的避難層究竟為1F或B1F,仍應由臺北市政府本於權責認定,如性能設計評定書認可後,臺北市政府認定與評定書有不符時,仍應再辦理評定書變更與認可。